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用热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