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个别副区长、副县长,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属于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其他组成人员、办事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