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二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