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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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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核电厂应当开展核电知识和辐射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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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