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易地代保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农田的条件和标准验收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补划。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农田易地代保行为。基本农田易地代保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