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