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对干扰、阻碍执法人员查处卖淫、嫖娼、淫乱活动,或者对检举揭发卖淫、嫖娼、淫乱活动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