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娼的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凡宾馆、招待所、旅店、饮食服务业、桑拿浴按摩中心、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