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