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九十一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