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节 临时建设规划第七十四条有效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以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自行失效情形等作出明确规定。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过延长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二年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