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七十二条有效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涉及房屋用途的,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或者房屋权属文件记载的房屋用途并保持一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