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第六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竣工测绘图纸和报告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隐蔽性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原有建(构)筑物和其他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前予以拆除,并清理场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