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及时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