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特区范围内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城乡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