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