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有效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上报审批前将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并在批准后予以公布。城乡规划上报审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城乡规划批准后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信息可在项目现场、展示厅或者政府网站发布。公示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