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房屋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改变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