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的建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