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城镇)、重要经济目标及其防护类别、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共同确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