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