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