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六章 绩效审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将绩效审计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