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手续,并可以在相关合同中予以约定。前款规定的内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载明。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