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第七条已废止在本市范围内设立文化经营单位,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二)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场地;(三)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文化经营场所面积、资金和设备要求的最低标准、从业人员数量、资质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文化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