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八条有效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供水企业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报告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补办批准手续。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影响抢修工作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赔偿。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