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水表之后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城市自建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