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十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从事城市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