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

(三)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四)其他侵害民族教育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