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自治区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扩大蒙古语授课高等教育办学规模,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应当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统一录取。允许考生兼报区内外高等学校的汉语授课专业。
区内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蒙古语文协作省区高等学校下达的协作招生计划,应当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外高等学校下达自治区的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和其他招生计划,应当划出一定比例招收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高考学生。
区内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应当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考生举办民族预科班。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