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教学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区对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民族学校学生,实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制度。对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的民族学校和开设蒙古语文选修课的普通学校学生,实行"蒙古语文应用水平等级考试"制度。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互相了解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