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实施双语教学,应当在学前教育阶段培养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能力和学习汉语兴趣,义务教育阶段基本掌握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高中阶段教育熟练应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双语教学民族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设一门外国语课程。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