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族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办学层次的顺序组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