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体现惠州历史文化内涵的传统地名应当予以保留或者恢复。确需更名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