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法律法规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