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名泉”为附件一《济南市名泉名录》所列的天然泉和根据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天然泉。

(二)“人文景观”包括名泉的铭碑、题记及有关建(构)筑物。

(三)“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是指在名泉保护规划中划定的汇流、渗漏大气降水具有直接、间接补充地下泉水功能的区域。

(四)“泉水出露区保护范围”是指在名泉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地下水自然涌出地表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