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并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护。鼓励多渠道筹措文物保护经费,支持文物保护事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