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当将修缮计划和方案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报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