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依法没收非法交易的车辆和拼装车、总成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