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四)机动车维修业;(五)开锁服务业;(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