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业、寄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旧货业;

(四)机动车维修业;

(五)开锁服务业;

(六)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特种行业。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其他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