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场所内活动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二)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三)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四)从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佩戴统一的工作标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