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营机动车维修、旧机动车交易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维修、交易登记查验制度;(二)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三)不得交易证照手续不全的机动车辆;(四)不得对机动车整车和零部件进行非法改色、拼装、改装和变更发动机号、车架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