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农业用地范围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科技、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协助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