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