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