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当事人的委托,依法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