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招投标会、拍卖会等活动中参会专利产品或者技术的监督管理,现场受理并及时处理专利纠纷。主办方收到专利投诉的,应当及时移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并协助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