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