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分别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