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松华坝水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的保护和管理;(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的规划;(四)依据职权或者在受委托权限内制止和查处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