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负责水源保护区及枢纽工程的保护和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的规划;

(四)依据职权或者在受委托权限内制止和查处水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