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源保护区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林分改造,发展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